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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二环北路与煤港路口绿地)(2009)16号

发表于2009-06-26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通    告

 

                        徐国土通(2009)16号

因二环北路与煤港路口绿地建设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收回二环北路与煤港路交叉路口西北角1374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范围内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由拆迁建设单位代为收回,建设单位按照拆迁政策予以安置补偿后,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交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注销,逾期不交,自动作废。

如该项目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拆迁,本通告自行作废。

 

 

                                              二〇〇六月二十五日

发表于200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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