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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楼市杂谈 物业费 前几天贵阳一个小区跟物业打官司赢了,把电梯廊桥的广告费用以及公建区的广告费用赢了回来,一共35000多

发表于2021-03-06
#楼市杂谈# #物业费# 前几天贵阳一个小区跟物业打官司赢了,把电梯廊桥的广告费用以及公建区的广告费用赢了回来,一共35000多。其实很多人不知道,这本身就是有法律依据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使用物业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有人的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出租小区电梯摊位,也无权擅自发布广告。《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用房等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小区电梯属于公用设施,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共有权,并依法享有相应收益。在收益分配上,业主有权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全体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物业公司要求返还。不知道你们小区电梯里电视广告、墙体广告的收入,你是否知道它都用在了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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