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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徐州城管最新力作,您们火了,徐州广告史上最牛协议

发表于2011-12-15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合作协议

甲方:XX广告设施产权人

乙方: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5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XX地方的户外广告设施,由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该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对该广告设施地理位置、外观等现状无任何疑义。

二、该广告设施由甲方负责建造,峻工后须由甲方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若甲方不愿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必须出具在设施出让期间的设施安全保证,并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经鉴定合格后交付乙方,设施产权仍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出让其经营权。

三、本广告设施的合作期为3年,自乙方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中规定的出让时间开始起算。

四、出让金按年度由乙方代收。其中50%按年度由乙方拨付给甲方。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广告设施所在建筑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明或使用权的书面材料,并保证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于甲方提供的书面材料不真实、不合法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对设施实行监督,督促受让方及时对设施进行安全维护,确保设施安全使用。

3、广告设施经营权的拍卖底价按照市场决定价值原则,由乙方根据市场调查、预测情况确定。

4、拍卖成交款到账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帐号,将甲方年度应得款一次性拨付到位。

5、该广告设施拍卖成交后,甲方必须在交付使用前撤除所有已发布广告画面,并向中标人提供广告发布所需的电源(因广告发布所产生的电费由中标人承担),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并协助乙方做好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出让期满后的场地清理工作。

6、甲乙双方应当为中标人发布广告提供各种便利,并协助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7、在本广告设施出让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能继续使用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剩余使用期计算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出让金,同样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担。

六、违约责任

1、因甲方过错和过失,造成乙方对中标人违约、以及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徐州市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协议”的,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2、广告设施拍卖成交后,在规定的交付使用期前,甲方拒绝撤除已发布的广告画面或拒绝交付广告设施使用权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

3、本广告设施出让过程中,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应赔偿对方损失并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外,还应对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其拍卖收益实际所得10%的违约金。

七、本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

1、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原因导致中标人不能继续使用,造成出让协议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向受让人退还剩余使用期的出让金后,本协议随即终止,双方互免责任。

2、乙方与中标人约定的使用期届满,签订下一期合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3、该户外广告设施未能拍卖成交的,本合同可顺延至下一次拍卖的约定时间。

八、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与中标人签订的“徐州市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约的,双方均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XX广告公司     乙 方:                

法定代表:XX广告设施产权人 法定代表:             

地   址:                地   址:新城区行政中心东区综合办公楼      

电   话:                电   话: 0516-85805617  

二○一一年 月 日       二○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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