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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9月实施

发表于2007-07-06
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六类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

保险许可证包括: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

《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发表于200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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