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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丰源大厦外墙、楼顶及区内建筑体等广告权益归属的法律分析

发表于2010-09-06

1、物权法的法律明确划定

 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小区楼宇(楼顶、外立面、大堂、电梯厅、电梯内等)的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首先,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条明确规定了共有部分业主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其次,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明确划定了小区内哪些部分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由此可以看出,小区内公共、公用部分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于这些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享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最高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划分

 200910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更明确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区里面的公共绿地、绿化树木、地下停车场、露天车位、路灯杆等产生广告收益的部分,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楼梯间、电梯间、墙体、楼顶等产生的广告收益,也都是属于该楼群所业主的共有部分,这些共有部分权属的划定是相当明确的。因此,作为这些共有部分的收益----广告收益,理所当然归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与最高法院的解释为此提供了无可辩驳与混淆的法律依据。

二、丰源大厦的相关权益归属

坐落于徐州古黄河岸边的丰源大厦,历时多年建设,主体完工于2007年。目前大厦尚未完全交付使用,但围绕大厦顶层与楼体等的广告发布,各方已有了自己的盘算。开发商已提到该公司在顶层设置广告牌的计划,可见他们已将该位置视为自己的权属范围,加之顶部2324层均为开发商自留房屋,他们更将顶层视为他们的权属之地。

不过,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约定,在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已明确标注了本大厦屋面与外墙面的使用权按国家现行政策确定。而目前的国家政策,最近的法律法规即是《物权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法规,丰源大厦楼梯屋面与外墙面的归属理所当然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同时,合同第十八条也明确约定,买受人在使用所购房屋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由此可见,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解释与本大厦的购房合同条款,我们可以很明确的说:丰源大厦楼体的基础、承重、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以及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包括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设备间等结构部分,这些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作为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也自然依法享有共享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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