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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泄露单位和个人信息将依法惩处

发表于2012-12-30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基因 员的信息安全一直是社铿锵有力 [/url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这就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员对于这些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九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把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范,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一是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是有关部门、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使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最多,也最真实,有些信息关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成败和个人发展,做好保密工作对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不可单从业务工作层面看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二是法律规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有些人不把保守用人单位和他人信息秘密当作一回事,更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自觉或不自觉泄露用人单位和他人秘密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增强人们为用人单位和他人信息保密的观念。三是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公平原则。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这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尽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该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这是经办机构应尽的责任。应尽的责任。

发表于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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