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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妻子私卖房屋 丈夫起诉被法院驳回

发表于2007-05-05
原告陈先生与妻子金女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权人登记为金女士个人。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离婚诉讼。诉讼期间,金女士将房屋以44万元价格卖给唐先生。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金女士隐瞒已婚事实,还向公证部门提交单身证明。唐先生信以为真,以为金女士能够独立处置房屋,随后买下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

去年7月,陈先生和金女士被判离婚,并确定房屋归陈先生。金女士不服,在离婚案二审期间出示了与唐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法院中止了离婚案件的审理。

陈先生将妻子与唐先生起诉到法院,理由是妻子没有经他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应该无效。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房屋属于陈先生与金女士的共同财产,金女士无权擅自以自己名义买卖该房屋。但买房人唐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并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这份“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起诉。
发表于2007-07-02
呵呵,离婚!
发表于2007-08-30
发表于2007-08-30
以下是引用红跑车在2007-8-30 11:22:19的发言:

hao de
发表于2007-08-31
这什么世道。。。法院怎么判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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