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四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的居住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的居住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已经办理竣工备案;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三)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四)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五)住宅与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
(六)在具备燃气供气的条件下,燃气管线已施工完毕,具备开通条件;
(七)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已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消防设施符合标准;
(九)园林绿化符合规定标准;
(十)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十一)执行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方案落实的合格证明;
(二)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供水、排水、道路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四)园林部门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的证明;
(五)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已落实的合格证明;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七)辖区政府出具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社区用房已落实的证明及小区物业管理已纳入社区管理的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合格证明。
前款规定的验收合格证明,应当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的验收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凭建设单位提交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和房产的相关手续。
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组织验收的,视为拖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违反前款规定,依法追究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